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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招标文件的补遗
受招标人的委托,对招标文件修改如下:
1.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4.1款
“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:
(1)日期:2024年4月29日
……”
修改为:
“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是:
(1)日期:2024年5月16日
……”
2. 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7.1款
“……
开标日期:2024年4月29日
……”
修改为:
“……
开标日期:2024年5月16日
……”
特此补遗。
请投标人收到此澄清和补遗后在回执处签章,扫描回执到****@qq.com。
招标代理:****
2024年4月28日
招标人:****
附件回 执
本公司已于2024年4月28日收到邮件发来的《****银行贷款**低碳城市****工业园动力传输系统扩建的供货和安装公开竞争性招标(国内公告)(合同号:G205)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遗No.5》共2页。
投标人名称: (公章)
授权代表: (签字) 日期:
一、采购公告的补遗
受招标人的委托,采购公告作出以下修改:
1、 第8条:
“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5月29日9:00之前递交到本投标邀请函列明的地址。迟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。开标将在本投标邀请函列明的地址公开进行。投标人可派代表参加开标。开标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9:00。”
修改为:
“所有投标文件应于2024年4月29日9:00之前递交到本投标邀请函列明的地址。迟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。开标将在本投标邀请函列明的地址公开进行。投标人可派代表参加开标。开标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9:00。”
其他内容不变。
****
2024年4月1日